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分析研究,结合基本面、市面场、政策面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研判所处经济周期的位置及未来发展方向,以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创新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唯有不断创新,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立于不败之地。创新可促进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改善组织形式和提升管理效率,构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的持续增长必须借助各领域的创新,由粗放向集约转型,在此过程中创新意识领先、创新战略成熟、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丰富的企业,往往能够建立较为坚实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得优于同业的成长空间及经营成果。
企业的创新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制度创新等很多方面,企业的创新驱动力主要涵盖了把创新发展作为应对环境变化、增强竞争能力、把握发展主动权、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推动产品和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甚至推动行业发展新方向等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本基金对“创新”覆盖的企业主要从四个方面之一进行考量:
第一,本基金考虑通过技术创新,推动或实现核心技术智能化、激活产业发展动能,能够推动行业前沿科技和应用方向的企业。
第二,本基金考虑能够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营销创新、流程创新、管理模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一种或多种创新形式,为企业带来先发优势、提高产品质量或提升服务水平、降低成本,从而提升长期竞争优势或盈利能力,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的企业。
第三,本基金考虑企业在所属行业内的推动作用,积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推动行业发展新方向。
第四,本基金还将考虑企业在创新人才培养、创新战略执行、创新资源累计等方面的情况,选择具备“创新优势”和“创新基因”、未来可能由此建立巨大竞争优势的企业。
(1)个股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对个股的精选主要从以下角度综合考虑: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通过以下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基本面优异的上市公司:
第一,根据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市场地位、经营管理者能力、人才资源等选择具备良好竞争优势的公司;
第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组织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定性分析,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
第三,通过定性的方式分析公司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程度、公司发展方向、核心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前景、公司规模扩张及经营效益的趋势。另外还将考察公司在同业中的地位、决策体系及开拓精神等等。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深入分析,挖掘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基本面及财务报表信息灵活运用各类估值方法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指标包括PE、PEG、PB、PS、EV/EBITDA等。
(2)港股通投资策略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遵循上述投资策略,将符合上述选股标准的优质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融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业务。若相关融资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