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与微观经济、市场与政策等因素,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GDP增长率及其构成、CPI、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2)微观经济因素,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股票投资策略
(1)国企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和精选股票,精选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其中,重点研究和分析国企主题相关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重点关注以下投资机会:
1)具备较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的国企主题相关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已通过高效资源配置、专业化战略整合、技术创新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式,实现经营效率、盈利能力和竞争优势提升,具备较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的国企主题相关上市公司。
2)处于重要战略地位或处于景气周期行业的国企主题相关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动态,持续跟踪行业数据、上下游产业链,对各行业景气周期与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重点关注处于国家重要战略地位、国家政策支持或受益景气周期的行业中,具备领先优势或长期发展空间的国企主题相关上市公司。
3)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通过持续实施改革举措,包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资产重组和注入、引入战略投资者、股权激励或分红回购等方式,不断优化布局和改善资产结构,实现内生增长和创新发展的国企主题相关上市公司。
(2)企业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企业价值进行动态评估。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估值方法,本基金将通过估值水平分析,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企业。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行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当行业或企业的基本面、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国企主题界定
本基金界定的国企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包括:
(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上市公司;
(2)国有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其中之一构成控制,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
(3)国有参股上市公司:指国有出资并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重大影响”的界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当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关准则发生变化,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国企主题界定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股票组合相关度等因素。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债券组合相关度等因素。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价格等因素。
融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