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优势,在经济转型升级、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的大背景下,深入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及不同子行业景气度变化,积极挖掘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及发展过程中各类股票的投资机会,力争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精选具有优良品质的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通过公司所开发使用的大类资产配置模型,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市场因素、以及估值因素的指标,对主要大类资产如股票、债券、现金等投资标的的价值进行比较,合理分配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各子行业的基本面、国家政策、行业整合机会、行业市场表现、主题投资机会以及行业的估值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基于对各子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整体投资机会的分析进行子行业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灵活调整。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投资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选股能力,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分别从资产的优质程度和价格的合理性两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力争以合理的价格买入品质优良的公司。对优质公司的判断主要从好生意、好行业、好公司三个维度来展开,最终选出满足条件的优质公司以后,管理人将结合对公司的估值分析、价格比较等,在合理的水平下进行买入,力争通过较长时间的持有以获得合理的回报。
具体而言,本基金对资产品质的判断和选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定性方面,通过分析公司的商业模式、行业趋势、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来选择业绩增速较快、持续性较强的公司。
(1)商业模式——从价值主张、目标客户、营销方式、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等方面研判备选公司的增长持续性、利润弹性以及扩张潜力,从中寻找具有独特商业模式并可能带来爆发增长,或者通过规模效应可能形成强大壁垒的公司。
(2)行业前景——从行业规模、行业景气周期、政策方向、增长速度、竞争格局等方面分析备选公司所处的行业环境是否有利于公司快速、稳定成长。
(3)竞争优势——从品牌优势、渠道优势、管理团队等方面研判备选公司是否具足够的护城河、是否有从行业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领袖的能力。
(4)治理结构——通过研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激励机制以及权力的相互制衡,寻找具有治理结构改善带来发展加速的公司。
针对筛选出的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良好商业模式及产业前景的公司,基金管理人还将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深入分析,挖掘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基本面及财务报表信息灵活运用各类估值方法评估公司的价值,考察净资产收益率(ROE)、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摊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资产负债结构等一系列指标,优选竞争实力、治理结构、发展空间、估值水平均较合理的优质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4、港股通投资策略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遵循上述投资策略,优先将符合上述选股标准的优质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融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业务。若相关融资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