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香港及内地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香港及内地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估值比较优势等;(3)市场指标,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股票投资策略
1、成长龙头企业的界定
本基金把握我国高质量经济发展过程中“锻长板”、“补短板”、“新内需”的长期发展趋势,发掘满足成长龙头指标界定的企业,构建投资组合。具体而言,本基金主要投资以下成长企业:
(1)顺应我国“锻长板”发展趋势,聚焦我国技术领先的高成长行业,投资主营业务增速稳定、竞争优势持续领先的价值成长型企业;
(2)顺应我国“补短板”发展趋势,聚焦急需实现自主研发国产替代的关键技术领域,投资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扶持、技术实力快速积累的创新成长型企业;
(3)顺应我国“新内需”发展趋势,关注新技术和行业带来的新兴市场需求,投资新兴消费需求快速增长的新兴成长型企业。
在上述成长企业中,筛选发展前景广阔、业务增速较快、财务指标扎实、行业地位突出,满足以下龙头指标之一的优质企业:
(1)连续两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行业增速;
(2)业绩增长可持续,技术、成本保持行业优势,ROE连续3年保持向上趋势;
(3)行业地位突出,财务指标扎实可信,净资产增速与现金流增速相匹配。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满足成长龙头界定的企业进行深入研究,发掘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和成长潜力的优质企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通过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每股收益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②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③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
④商业模式优势,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独特的商业模式将支持公司的快速发展。本基金将从商业模式的独特性、可复制性、可持续性及赢利性等角度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的趋势、是否可以维持公司销售规模和盈利的持续性增长;
⑤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3、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行业发展阶段以及上市公司自身盈利能力波动周期,结合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和流动性周期,以及和其他类型资产的比较,根据估值的相对高低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此外,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企业、国内部分消费行业领导品牌等)、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
分红政策 |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