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行业细分、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经济的发展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1、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坚持以长期视角进行选股,重点关注企业远期价值的贴现值占企业总价值比重,这也是本基金专注于“长期”投资理念的立足之处。本基金通过均衡行业配置,把握产业变迁趋势,关注板块龙头与细分行业龙头,将各行业的长期发展空间、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竞争壁垒等要素作为长期选股的基础。本基金将企业利润的持续增长能力作为选股的重要考量因素,可持续的利润增长是企业价值长期增长的坚实基础。
在此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应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来判断个股的投资价值:
(1)定量分析
通过对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进行比较,精选出具有成长性的目标公司。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目标公司:
1)过去两年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增速排名全部上市公司的前50%;
2)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或近一年研发费用增长率在全部上市公司中的排名需在前50%。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成立后每年对前述定量指标进行筛选。在前后两次调整排序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新股,如果也满足以上指标,也可纳入本基金考察的成长型股票。
(2)定性分析
1)行业周期(公司成长的环境)。企业所在行业处于渗透率快速提升的导入期,稳定发展期、成熟期前期或者正从衰退中复苏;
2)市场容量(公司成长的空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所在的潜在市场空间较大且需求持续增长,或持续通过创新开辟新的市场空间;
3)行业壁垒(公司成长的保障)。企业市场竞争格局相对比较分散和企业竞争有一定壁垒优势,跨行业竞争者面临一定准入门槛;
4)生产销售优势(公司成长的加速度)。企业在资源配置、产能扩张、销售网络、销售能力、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渠道门槛较高,企业借此优势可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5)技术因素(公司成长的原动力)。企业的技术储备丰富,产品线布局未来五年能见度高,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占比较高,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进步、专利储备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
6)制度因素(公司成长的最终解释力)。企业管理能力优秀,管理制度健全兼具创新性,内部治理结构完善;
7)并购因素(公司成长的全新推动力)。企业所在行业存在整合机会,存在潜在发生重组、收购、兼并的可能性或机会,并可能明显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8)发达国家映射(公司成长的海外参照)。企业所在行业在发达国家有同类型企业,有相对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未来有机会持续借鉴海外发达国家企业经验建立竞争优势。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基本面健康、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