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同业存单的参考收益率、流动性(日均成交量、发行规模)和期限结构,结合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经济景气度、季节性因素和货币政策变动),进行投资决策。
现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资产组合中的现金存量水平、申购赎回情况及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情况,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定期对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创造稳定的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审慎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资产。
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基于市场环境、标的指数特征、组合情况、实施成本等因素,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债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综合考虑债券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组合优化需要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外寻找其他债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
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债券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信用评级相似、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以外,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的期限结构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
4、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
本基金不投资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下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其中,本基金非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部分资产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的比例为非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部分信用债的50%-10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为非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部分信用债的0%-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以主体评级为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参照主体评级。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因评级下降、规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债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评级机构应为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备案的资信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通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