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者因法律法规限制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负责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性变更和调整,力争降低跟踪误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港股通交易机制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表现。
(2)股票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③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份股长期停牌;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④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有可能面临重大的处罚或诉讼。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目标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能投资于与本基金有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标的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ETF)。本基金将通过考量基金的跟踪误差、规模、流动性、基金费用等因素,精选基金进行投资。
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外汇期货、外汇远期、外汇互换等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可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融券业务。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全球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分红政策 |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下同)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