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及财政政策趋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整体仓位及债券与现金管理工具的结构比例,并通过自下而上精选债券,力争获取优化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辅助采用估值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本集合计划将基于各类属债券收益率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属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并通过研究同期限利率债和信用债、或跨市场品种的利差及变化趋势,制定并动态调整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集合计划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可以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求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集合计划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资于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利率债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对国内外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财政政策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对利率曲线变化和债券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流动性和风险,选择合适的利率债仓位比例及期限结构。并结合市场情绪和利率、利差的绝对水平和历史相对水平,辅助统计和数量分析进行定价。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分析整体信用环境及周期的基础上制定信用债仓位策略及组合久期与期限结构,并采用自下而上投资策略进行债券配置。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研究影响行业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信用债流动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运用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结合债券收益和组合流动性及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配置。本集合计划将及时跟踪标的债券经营情况及市场舆情,结合现场调研,依靠本集合计划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信用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价值评估。
本集合计划进行信用债投资时,各评级信用债的配置比例参照下表:
信用债债项评级该评级 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比例
AAA 50%-100%
AA+ 0%-50%
以上信用评级以债项评级为准,如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A-1,则参照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参照主体评级。本集合计划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考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投资信用债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调整。
(7)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选择公司盈利能力较好、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综合考虑票息收益、转股溢价率、隐含波动率、转债绝对价格等因素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因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本集合计划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由红利再投所得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保持一致。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A类和C类份额的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