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主要指“股票类资产”、“债券资产”、“衍生品类资产”等之间的配置比例。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大类资产相对最优的配置比例,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以达到规避风险及提高收益的目的。在资产配置中,本集合计划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走势;(2)中观行业盈利;(3)市场估值与流动性;(4)政策因素。
股票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采用行业配置和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投资。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及经济周期调整等因素,挖掘未来受益于时代发展和品质升级的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发展的大趋势,对企业的基本面、成长性和竞争力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1)行业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依据对宏观经济状况研判、行业长期发展空间、行业景气变化趋势和行业估值比较的研究,跟踪产业政策变化与行业格局变化等事件,结合投资增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挖掘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以及具备长期成长性的行业。具体而言,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健康意识的提升、科技创新水平的进步,符合并引领消费升级、健康升级和科技升级的行业将是本集合计划的重点投资方向。
(2)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选股策略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精选具备技术、品牌、管理、人才等方面的核心竞争优势,在所属行业中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壁垒,或者在商业模式、业务拓展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具备一定领先优势的优质企业。
具体而言,本集合计划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竞争优势、市场前景、公司治理、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估值合理五个角度进行分析,精选出优质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1)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增长的根本动力,本计划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分析将从企业的技术、管理、品牌和成本等各方面综合考虑,重点分析企业的市场优势、产品优势、技术水平和科研实力。
2)市场前景:需要分析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特别是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中,通过分析行业供需格局的变化程度、量价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行业历史运行规律等,重点投资引领行业发展的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
3)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计划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4)盈利能力的稳定性:本集合计划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的稳定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同时,基于定性的公司基本面分析对公司未来盈利状况进行预测,综合考虑行业前景、下游需求、市场地位和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判断。
5)估值合理:本集合计划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
(3)港股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集合计划将遵循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精选策略,重点关注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和行业稀缺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每次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资转换的份额类别,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持有的份额同属一个类别;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多个类别份额的,则根据不同类别收益分配方案分别计算该类别红利再投资份额;如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其最短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集合计划同一类别的每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