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为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上证50指数作为标的指数,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精选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在力求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6.5%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上证50指数成份股及权重,考虑本基金资产规模及流动性等因素,拟定以指数权重为基础的投资组合初始方案;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及行业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精选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对组合方案进行优化,据此调整部分成份股的权重,并可适当投资非指数成份股,形成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配置方案并相应进行调整。
在精选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时,本基金将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方法,并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
1)定量方面,本基金重点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运营效率、估值指标和股票流动性。
盈利能力方面,本基金重点分析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运营效率方面主要分析企业的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通过以上指标分析,选择具备良好盈利预期、财务状况运行良好的企业。
估值水平方面,本基金将根据公司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选择估值相对合理的企业。
股票的流动性方面,根据对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及股票过往的平均换手率、交易量等因素的分析,对个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预测。
2)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以下因素:
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
管理质量:公司经营是否稳健,管理团队是否稳定、高效,管理是否规范;
市场前景:公司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通过以上因素的分析,选择治理结构相对合理、公司经营稳健、具备良好市场前景的企业。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编制方案预测指数成份股及权重可能发生的调整以及对相关股票价格的影响,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及权重调整生效前,决定采取提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的策略,并参照调整后的指数成份股及权重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在组合构建的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以及对跟踪误差的监控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等因素。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价格等因素。
此外,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融资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分红政策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