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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元利90天持有期债券A(021282)基金概况
基金简称 上银慧元利90天持有期债券A 基金代码 021282
基金经理 蔡唯峰 王辉 设立日期 2024-05-15
管理人 上银基金 托管人 农业银行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跟踪标的 该基金无跟踪标的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债项评级在AA+级(含)以上,无债项评级的采用主体评级,其中投资于AA+级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AAA级的信用债不低于本基金信用债资产的50%。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因评级下降、规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债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本基金信用评级依照信用评级机构公布的最新评级为准,若出现同一日期多家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坚持稳健的投资策略,综合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此外,本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适时调整各类债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投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以信用风险管理为目标,以风险对冲为目的,转移信用衍生品所挂钩债券的信用风险,从信用风险角度来看,与仅投资挂钩债券相比,降低或分散该投资策略组合的信用风险;从收益角度来看,根据分析信用衍生品和挂钩债券的组合收益率,选择和相似信用风险投资策略相比有一定信用利差的信用衍生品和挂钩债券投资组合;力争改善基金债券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仅投资于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的信用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加强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分红政策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与该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一致;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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