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经济周期及资产价格发展变化的理解,在把握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基础上,动态评估不同资产类别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追求稳健增长。
1、当宏观基本面向好、GDP稳步增长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本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例,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2、当宏观基本面一般、GDP增长缓慢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本基金将采取相对稳健的做法,减少股票投资比例,增加债券或现金类资产比例,避免投资组合的损失。
3、在预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都存在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将减少股票和债券的持有比例,除现金资产外,增加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现金类资产的比例。
基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周期及资产价格发展变化的深刻理解,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政策导向等各方面因素,建立基金管理人对各大类资产收益的绝对或相对预期,决定各大类资产配置权重。
股票投资策略
1、本基金对医疗健康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定义的医疗健康主题相关行业所覆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影响终端消费者健康的相关医疗、卫生保健、健康护理等大健康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具体包含2个方面:
1)医药医疗相关产业:为满足居民健康提供医疗相关产品及服务的医药生物行业及其相关上下游行业,如医疗服务及延伸配套服务、养老康复服务及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医药商业、化学制药、中药、生物制药以及上游医药化工品、医疗设备及器械零配件。
2)医疗消费相关产业:服务于终端客户的制造业,如医疗美容产品、美容护理产品、保健品、运动健康产品、中医大健康产品、母婴健康产品;不以实物形式为消费载体的服务型医疗消费行业,如医疗互联网、医药传媒、医疗保险、医疗信息服务、中医餐饮、健康管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
未来,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整体经济、行业的发展变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动态调整对于医疗健康行业的定义,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基于对香港市场的长期投资研究经验、以及对两地市场一体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的判断,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优选个股策略,重点投资于受惠于中国经济转型、估值合理、具备核心竞争力的股票。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把握风险的基础上,对境内外宏观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盈利能力、投资时机等进行判断,筛选出具备竞争优势、估值合理的存托凭证,以把握存托凭证带来的投资机会。本基金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来考察存托凭证的投资价值:(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2)存托凭证的估值情况;(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程度等情况;(4)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的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等存托凭证的特有情况。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根据投资组合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以及潜在信用风险等情况,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从而实现有效地信用风险管理。同时,本基金还将对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散相应集中度,且对其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融资业务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在综合考虑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行情、组合风险收益、信用资质等条件的详细分析,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确定明确的投资时机及合理的融资比例。若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