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用科学的资产配置策略和股票精选策略,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其中,资产配置策略用于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股票精选策略主要用于挖掘各行业中具备成长性的优质股票以获取超额收益。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外经济的发展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对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的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动态调整,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
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通过对企业的成长性和价值的综合考量,精选具备成长性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
(1)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首先对A股市场中的所有股票进行初选剔除,以过滤掉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建立初选股票库。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定量评估、定性分析和估值分析来综合评估备选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行业背景良好、商业模式清晰、公司治理优良、竞争优势突出且估值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
定性方面,本基金重点发掘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由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带来的成长型行业和公司的投资机会。这些公司具有较大的成长空间且成长的确定性与持续性较强,包括以下几类公司:(1)具有优质的商业模式与强大的市场竞争力,核心业务内生增长,盈利能力持续提升;(2)稳定成长且估值合理;(3)行业景气度高,业绩增长爆发性较强;
(4)行业景气周期驱动的成长型龙头企业。
定量方面,通过各项财务指标筛选成长潜力较大的上市公司,包括选取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预期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高于行业或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作为初选股票池。
(2)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考虑到香港股票市场与A股股票市场的差异,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除按照上述“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力争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其次,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本基金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分析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分析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策略。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