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货币和财政政策、国家经济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综合分析,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容量、市场流动性和配置时机。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和权益类资产等各类金融资产类别之间确定配置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健增值。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主要从公司的盈利能力、自由现金流状况、估值水平、行业地位等角度,综合评价个股的投资价值,选择低估值、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进行投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当前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等因素,考察行业运行周期、发展空间等,重点关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①基本面分析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以下分析标准的公司: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团队相对稳定,且对未来发展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财务状况运行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
②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将关注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EV/EBITDA等估值指标,通过对公司历史和当前各项指标的横向和纵向等多维度比较,结合行业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财务报表质量、未来成长预期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公司的价值做出判断,发掘出估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此外,本基金将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对所投资的公司进行密切的跟踪研究,把握股票估值水平的变化趋势,通过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同时,不断发掘其他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境外机构投资者行为、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影响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主要因素,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衍生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合理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分红政策 |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按原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计算;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