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的投资视角,重点把握在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涌现出的投资机遇。本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发展前景、宏观政策和市场情绪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的仓位水平、各优势产业的比重。主要的参考指标有: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速、工业增加值、PMI、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中国及全球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和发展方向;
(2)宏观政策因素,包括各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3)市场情绪指标,包括全球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A股以及港股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全球市场的比较、A股以及香港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A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大类资产配置中的结论应用于个股选择中,积极投资于A股中成长性和估值匹配的优秀公司。
在行业选择方面,考虑行业的生命周期、供需状况、产业政策、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在个股选择方面,以行业研究员的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精选价值成长性和估值相匹配的投资品种。
对于个股投资,主要投资在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具有突出的核心竞争力和战略眼光,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通过积极进行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从而获得稳定持续成长的优质上市公司。
“成长性优先,成长和估值相匹配”是本基金管理人选股的标准。针对每一个公司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能力、治理结构、盈利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综合来看,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优秀管理团队,并且在财务质量、成长性方面达到要求的公司进入本基金的股票组合。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通过以下标准对目标公司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异的上市公司:第一,根据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市场地位、经营管理者能力、人才资源等选择具备良好经营优势的公司。第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组织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定性分析,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第三,分析公司核心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前景、公司规模扩张及经营效益的趋势,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程度、考察公司在同业中的地位来判断公司盈利模式的稳定性等等。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目标公司的盈利驱动来源,评估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根据公司的基本面及财务报表信息灵活运用各类估值方法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指标包括PE、PEG、PB、PS、EV/EBITDA等,选择成长性和估值相匹配的,且具备长期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策略,积极优选相对于A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或稀缺性,且质地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在行业配置层面,考虑行业的产业政策、生命周期、供需缺口、投资周期、库存周期、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主要采取业绩增速和估值相匹配的选股策略对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选择,以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采取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法,精选业绩增速快,估值相对被低估的港股通标的投资品种。重点关注以下港股通标的股票:
(1)对于A、H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股价相对于A股明显折价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2)对于仅在香港市场上市,而在A股属于稀缺行业的个股,本基金将选择经营指标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且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考察指标包括资本回报率(ROIC)、毛利率、主营业务经营利润率等。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
分红政策 |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