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 |
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目标久期、期限结构配置、组合杠杆率等;同时,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精选个券。
封闭期策略
1、绿色投资筛选策略
本基金界定的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等规则中界定的绿色债券。本基金所选的绿色债券标识为债券简称含字母“G”(交易所)或“GN”(银行间)或债券全称中含有“绿色”“碳中和”“蓝色”字样的绿色标识。
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具体包括:节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城镇化、污染防治、能源清洁高效利用、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清洁交通、清洁能源、新能源开发利用、清洁生产产业、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生态农林业、低碳产业、生态环境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绿色服务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及国际《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I)》等的项目或产业。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3、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4、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发债主体所在行业情况、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外部支持和其他评级要素对其信用资质进行内部评级,并以内部评级结论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其中投资于AA+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所投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AAA的信用债不低于本基金所投信用债资产的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上述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依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为控制风险,本基金的杠杆比例在每个封闭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但是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