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综合运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控制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对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的分析,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并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的变化情况,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医药创新主题所涵盖领域寻找可持续成长的优质企业,从而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医药创新主题界定
随着人口总量增长、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以及居民健康保健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于健康保健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为了适应居民不断提升的健康保健需求,医药行业不断在制度、管理、技术、模式、产品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改革和创新,在此过程中,也涌现出诸多优秀的上市公司。在此背景下,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药创新相关的优质企业。
本基金所指的医药创新主题是指从事创新药和医疗科技设备与耗材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创新诊疗技术和精准医疗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企业。医药行业的创新方向具体包括创新药(化药、生物药、疫苗)、创新器械、以及创新服务产业链(CRO、CDMO)等。具体而言,创新医药领域的企业涉及的行业包括化学制药行业、中药行业、生物制品行业、医药商业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医疗服务行业等。
未来随着科技进步、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药创新主题的界定方法,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医药创新主题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医药创新主题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基本面与模型相结合、基金经理和研究团队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甄选优质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得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在投资组合的构建上,定性分析主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精选成长型行业及公司,重点在优秀行业中寻找优质公司做重点配置;二是配置拐点型行业及公司,努力寻找在品牌、渠道、产品方面做出积极变化的公司并予以弹性配置。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等相关财务指标和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等估值指标进行评估,筛选出财务稳定和估值合理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①相对A股有稀缺性行业与个股,对资本有显著的吸引力,具有较高的配置价值;
②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良好成长性或高额股东回报率;
③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
④相对A股同类公司具有显著的估值优势的公司。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