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精选高景气度的成长赛道进行行业配置,并结合自下而上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优质成长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以产业基本面研究为核心,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等经济环境的分析,从而判别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精选出拥有高增长潜力、较好发展前景或较强盈利能力的高景气度的行业。在具体的行业筛选中,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1)行业成长性。重点关注各行业的成长空间、成长速度、可持续性等,选择具有广阔明晰的发展空间,符合当前产业发展趋势的行业。
2)高景气度且具有可持续性。密切关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动态,并结合行业数据持续跟踪、上下游产业链深入调研等方法,对各行业景气度周期与行业未来盈利趋势进行研判。
(2)个股投资策略
在行业遴选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未来成长性高、盈利能力强、估值匹配且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1)定性筛选:本基金对个股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点判断标准:
a.具备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具备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指的是企业的增长前景良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备持续应用的场景,能不断为客户创造价值,具有长期增长能力。
b.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具有相关领域渠道、品牌、资源、技术或上下游产业链等护城河,业务创新体系顺畅,进入壁垒高且在一定时期内难以被其他竞争对手模仿、替代或超越。
c.现金制造和盈利能力较强。精选主营业务能产生稳定或可预期现金流的公司,并且能够产生可持续和较高的投资资本回报,同时主营业务所在行业具有足够的成长空间以便于再投资。
d.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能力强。已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
2)定量筛选:重点关注成长类指标、盈利类指标以及估值指标:
a.成长能力:主要考察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
b.盈利质量:主要考察净资产收益率(ROE)、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息税前利润(EBIT)、毛利率、净利率等指标的动态变化;
c.估值分析:主要考察指标为市盈率(P/E)、市净率(P/B)、PEG、EV/EBITDA等。
在风险控制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分散行业持仓,加强个股阿尔法属性,以控制基金回撤。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进行甄选,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处于景气周期中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衍生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组合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