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情绪、估值水平等因素的深入分析,对未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科学合理的预判,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力争将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金融政策等,以判断经济波动对市场的影响;(2)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3)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股票投资策略
(1)新能源汽车主题投资策略
1)新能源汽车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汽车”指采用非常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从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随着技术革命的深化,智能汽车、无人驾驶、车联网将会成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新方向。主题相关行业为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所涉及的细分子行业,主要包括:
上游基础原材料领域:包括正极材料及其上游锂、钴、镍、稀土、磷、钠相关资源配套,负极材料及其上游资源配套,电解液及其上游原材料配套,和隔膜及其上游原材料配套。这些子领域主要分布在采掘、有色金属、化工、轻工制造行业。
中游零部件及整车制造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制造,动力电池及其配件和管理系统,电机及其零部件和控制系统,热管理及其零部件和控制系统,智能座舱、智能驾驶和车联网的零部件和控制系统,以及上述子领域所需要的生产设备。这些子领域主要分布在电气设备、汽车、机械设备、电子、计算机、通信行业。
下游消费、服务及应用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销售、保养、维护及检测,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的生产及运营,自动驾驶、车载娱乐的相关服务和应用。这些子领域主要分布在汽车、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公用事业、交通运输行业。
本基金界定新能源汽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上市公司;利用主营业务优势,扩展提供新能源汽车服务和产品等非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收购新能源汽车相关公司或业务、向新能源汽车领域战略转型的上市公司。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政策变化及商业模式发展等原因导致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本基金可动态调整新能源汽车主题界定的标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精选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涉及新能源汽车主题的行业进行深入研究,通过自上而下的筛选,挖掘具有估值优势的个股,作为重点进行投资。并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定性分析主要通过研究公司的议价定价能力、上下游关联度、行业风险的把握能力、创新能力及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垄断优势、突破行业瓶颈的能力等关键因素来评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公司盈利能力的质量和持续性。
定量分析主要从财务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和成长能力指标等)分析与估值水平(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分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其中具有较高成长性和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3)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投资组合结构风险的追踪评估,包括仓位结构、行业配置和个股比重等指标及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度,主动优化投资组合以控制投资组合的波动率及回撤风险,构建风险调整后的最优投资组合,以实现股票组合的风险控制及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收益。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通过比较港股通标的股票个股与A股市场同类公司的基本面及估值水平等要素,优选质地优良、具备估值优势的公司进行配置。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意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