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规律的研究,结合政策变化,综合运用定性与定量工具,判断经济周期运行位置及未来发展方向,合理调整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积极挖掘新兴产业所蕴含的投资机会,根据经济发展趋势、产业发展方向、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等观察并选取景气度上行行业,精选优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空间:选择处于产业生命周期的早、中期阶段,符合全球宏观发展趋势,我国长期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总需求有不断扩大的空间。
2)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考察企业在品牌渠道、规模经济、资源优势或政策垄断、技术创新等方面是否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复制的显著优势;
3)公司的盈利模式: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4)公司治理方面:考察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定量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
2)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3)市值指标:市盈率(PE)、市销率(PS)和总市值等。
本基金将通过对上述指标的定量研判,筛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三类港股通股票:A、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发行的股票;B、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发行的股票;C、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本基金将着重选取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港股通股票进行投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等。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