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结合行业景气度研究“自上而下”构建投资组合,深入研究分析行业及产业趋势,通过行业景气度选取好的赛道即细分行业。在细分行业上选择优秀且业绩匹配的公司:
1)具备较强的定价能力和产业地位。
2)管理层优秀且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3)健康报表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1、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上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深度基本面研究策略,重点挖掘行业景气度高、未来成长性良好的优秀公司进行投资,力争获得较好的回报。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个股:
1)定性分析:
a)行业分析:关注公司所在行业成长性,优选行业成长性好的公司。主要考察行业发展阶段、行业发展空间、行业经营资源分析等指标。
b)竞争优势分析:本基金考察企业竞争优势将重点研究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察上市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的领先地位、品牌号召力与行业知名度以及营销渠道的优势和潜力等;二是考察上市公司资源优势,包括物质和非物质资源,例如市场资源、技术资源等;三是考察上公司的产品优势,包括专利保护、产品竞争力、产品创新能力和产品定价能力等优势。
c)市场前景分析: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d)公司治理结构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重要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进行评价。
2)定量分析
a)公司财务状况: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资产运营效率,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利润率、投资资本回报(ROIC)等指标;成长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收入及利润增速等指标;资产运营效率方面,主要考察资本利用度、资产周转率等指标。
b)公司估值: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本基金将结合股票基本面信息,以及宏观因素和估值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内地A股和香港(港股通标的股票)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2、港股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市场稀缺的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标的。
(2)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3)治理结构与管理层: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
(4)行业集中度及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如产品、成本、技术优势)和定价能力;
(5)公司业绩表现:业绩稳定并持续、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能力。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融资发掘可能的增值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对冲系统性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