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获取平稳收益,并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增强回报,在灵活配置各类资产以及严格的风险管理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货币供应增长率、市场利率水平等)的分析和预测,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的估值水平,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结合不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借鉴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中的VPPI(VariableProportionPortfolioInsurance)可变组合保险策略,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在基金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本基金运用VPPI策略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步骤如下:
1、分析并考察基金最近一年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净值增长率;
2、分析并研判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组合在未来一年内的预期收益率;
3、分析并比较股票等高风险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优势,确定风险资产放大倍数。风险资产放大倍数的确定基于股票、债券等不同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优势比较,当股票等高风险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优于债券等低风险资产,则适当提高风险资产放大倍数,否则,则降低风险资产放大倍数;
4、确定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运用VPPI策略确定资产配置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股票等高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风险资产放大倍数×(基金最近一年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组合未来一年的预期收益率)
在本基金成立初期,或者基金最近一年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小于或等于零时,则:
股票等高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风险资产放大倍数×(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组合未来一年的预期收益率)
本基金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检视,通过深入分析证券市场分析走势及其变动趋势,并综合考量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在谨慎原则下对基金资产配置情况进行修正或调整。
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在构建组合过程中,本基金将从行业成长性、行业景气度和行业创新驱动力等方向对各个子类行业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对组合的行业构成进行权衡和持续优化,以保持组合中的行业分散性和高流动性,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2、个股精选策略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来挑选具有以下全部或部分特征的上市公司:
A、公司业务属于国家着力推进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布局;
B、公司在所处行业中具有明显的龙头地位;
C、公司在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具有核心壁垒或竞争优势;
D、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研发能力。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具体采用以下几项指标:
A、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净利润增长率和税后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股息率、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总资产、股票经营性现金流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和总市值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影响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来决定港股权重配置和个股选择。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该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