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封闭期内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以及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等部分。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信用利差”,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以及该信用债个体的信用水平。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细分为: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市场流动性、信用债供求关系以及债券市场特征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走势;二是分析宏观调控、行业周期、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变化,判断其对特定行业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本基金将综合以上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债整体及细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个体信用水平策略: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综合分析信用债发行人的行业发展前景、企业发展现状、市场竞争地位、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和债务压力,并结合信用债本身设置的增信措施等因素,综合评价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另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信用风险跟踪,适时调整个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的信用债,其中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20%,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70%,A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30%。
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本基金从债券票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票息率且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确定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