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测,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在预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动态管理。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较多配置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较多配置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债品种。
利率债投资策略
1、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本基金将在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选择合适的策略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并进行动态调整。
2、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延长,债券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收益率水平较投资期初将会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投资方面,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及以上,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2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50%。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本基金将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将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及相关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其次,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本基金将确定信用债券总体配置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发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在基本面分析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息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等发行条款,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