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国内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
(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国内市场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估值比较优势等;
(3)市场指标,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景气优选策略为基础,在行业内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力争获取长期稳健投资回报。
1、景气优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行业所处生命周期、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及宏观经济周期进行分析,了解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和未来的发展潜力,研判高景气行业,精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具体而言:
(1)供给景气行业:对于终端商品价格上涨空间有限,企业利润受压缩,竞争格局加剧的行业;本基金重点关注需求相对稳定,且通过竞争加剧实现集中度快速上升的行业,精选行业内对上下游有议价权、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市场份额占比高的上市公司;
(2)需求景气行业:对于市场需求复苏或快速增长,且终端商品价格具有上涨空间,企业主动扩大产能的行业;本基金重点关注伴随市场需求旺盛,利润快速增长的行业,精选行业内估值相对较低,且业绩高速增长的上市公司;
(3)新兴景气行业:针对行业发展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小,从利润等财务指标无法确定景气,但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和未来技术发展趋势的新兴行业;本基金重点关注技术快速迭代,研究成果处于商业转化阶段的行业,精选成长空间潜力巨大,估值和业务增速相匹配,掌握核心技术或具备核心优势的高成长企业。
2、行业内个股精选
本基金自下而上精选个股,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优选具备长期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②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③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
④商业模式优势,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独特的商业模式将支持公司的快速发展。本基金将从商业模式的独特性、可复制性、可持续性及赢利性等角度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的趋势、是否可以维持公司销售规模和盈利的持续性增长;
⑤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量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每股收益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的研究分析,筛选具有长期发展优势的上市公司。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企业、国内部分消费行业领导品牌等)、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