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研究,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主要采用优选个股的主动投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优选个股是指积极、深入、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基本面,动态评估公司价值,当股价低于合理价值区域时,买入并持有;在股价回复到合理价值的过程中,分享股价提升带来的超额收益。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国内外证券市场估值水平阶段性不断调整权益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其中,全球主要股市的市盈率比较、GDP增速、上市公司总体盈利增长速度、债市和股市的预期收益率比较和利率水平是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主要因素。
个股优选策略
(1)建立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通过建立初选股票池,避免投资于具有较大风险的股票。非ST、非*ST股票可进入初选股票池,已公告资产重组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的ST、*ST股票,经过基金管理人投资团队严格评估后合格的,仍可进入本基金初选股票池。
(2)建立备选股票池
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按照以下5个因素,对初选股票池成份股进行筛选,确定备选股票池。
a.上市公司是否有易于理解而且稳定的盈利模式;
b.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c.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
d.上市公司对上下游的定价能力;
e.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上5项因素进行分析。其中,上市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要通过其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指标衡量;财务状况主要通过其过去3年资产负债比例、毛利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衡量;行业地位主要通过其过去3年在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等指标衡量;对上下游的定价能力主要通过其过去3年经营性现金流占净利润的比例等指标衡量;治理结构主要通过其股东结构、董事会成员构成、管理层过往表现以及资产管理人投资团队实地调研结果等情况考察。
(3)实地调研
基金管理人投资团队将通过案头分析、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基本面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性。研究员将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调研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各方的情况,通过行业主管机关、税务部门、海关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数据核实。
(4)建立投资组合
本基金以备选股票池成份股的动态性价比作为选择其进入投资组合的重要依据,动态性价比主要根据上市公司未来两年的动态PE衡量。未来两年的动态PE由基金管理人投资团队根据内外部研究资料并结合实地调研结果,在对备选股票池成份股未来两年业绩预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价格计算。
基金管理人投资团队将对备选股票池成份股按行业进行动态性价比排序,同时参考PEG、PB、现金流估值等指标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定性分析,选择各行业中动态性价比最优的股票买入,构建股票组合。
(5)投资组合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投资团队在买入个股之后,将动态跟踪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变化,并根据基本面变化及时调整业绩预测及动态性价比排序;在出现新的动态性价比更优的股票时,将以动态性价比更优的股票替代现有组合中性价比下降的股票。
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