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念为核心,根据中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特点进行改良应用。首先根据不同的经济周期及市场趋势研判,决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以及行业偏离决策;其次在个股选择上,通过深入研究寻找优质企业,运用估值方法估算其内在投资价值,并根据国内市场的特殊性及波动性,综合考虑可能影响企业投资价值以及市场价格的所有因素,发现具备投资价值的个股。
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通过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开发使用的大类资产配置模型,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市场因素、以及估值因素的指标,对主要大类资产如股票、债券、现金等投资标的的价值进行比较,合理分配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行业配置和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同时,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宏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因素四方面指标,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A股和香港(港股通标的股票)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对宏观经济状况研判、行业长期发展空间、行业景气变化趋势和行业估值比较的研究,跟踪产业政策变化与行业格局变化等事件,结合投资增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挖掘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在确定周期上升行业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行业供需格局的变化程度、量价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行业历史运行规律等,推断行业的上升空间和持续时间,重点投资拐点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
(2)个股精选策略
采用平衡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即将不同成长类型的股票进行成长性分析,提早发掘其成长潜力或者看到其被低估的价值。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选股策略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通过优选具备核心竞争力、估值相对合理同时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公司进行投资。
具体操作中,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个股。在定性分析方面,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经营策略和公司成长历史等多方面进行研判。在定量分析方面,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成长性和相对价值等情况,从标的公司的ROE、ROIC、WACC、自有现金流情况等各项财务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运用与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估值方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销售收入、自由现金流贴现等。根据估值水平与企业成长性的匹配程度,优选估值较低、成长性较高的企业进行投资。
(3)、港股通投资策略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遵循上述投资策略,将符合上述选股标准的优质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融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业务。若相关融资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