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0%,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组合风险收益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按规定公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债券组合相关度等因素,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股票组合相关度等因素,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构建债券投资组合,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降低组合跟踪误差。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因为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且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分红,但满足以下条件,本基金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每季度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价: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超额收益率。其中,超额收益率按以下方式确定: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当超额收益率大于0时,本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超额收益率的10%;当超额收益率小于或等于0时,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